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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文章引用自:
勞動部1140204勞動條2字第1140147533號公告
核釋最低工資法第7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最低工資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於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時,應符合該性別比例之規定。但因最低工資審議會召集人(勞動部部長)變動,致未符合前開性別比例之規定,於其餘委員任期屆滿前有辭職或出缺時再予調整。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6條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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