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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文章引用自:
勞動部1140319勞動條2字第1140147665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6條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因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失聯、失蹤、入獄、與其關係衝突、為性侵害加害人等,致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適合行使代理權,經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範本詳附件),雇主得免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自114年5月7日生效
核釋最低工資法第7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