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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眷屬依附爭議之被保險人排序認定原則(113.12.16.訂定;114.1.1.生效)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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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1216健保承字第1130641219號令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眷屬依附爭議之被保險人排序認定原則(113.12.16.訂定;114.1.1.生效)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眷屬依附爭議之被保險人排序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眷屬依附爭議之被保險人排序認定原則」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為處理眷屬依附順序相同時之被保險人排序爭議(以下稱眷屬依附爭議),爰訂定本原則。
二、眷屬依附爭議當事人有共識者,從其共識。
三、眷屬依附爭議當事人未有共識時,依下列方式認定眷屬應依附之被保險人:
(一)將眷屬列入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之被保險人。
(二)無法依前款認定者,依附保險費繳納金額較高之被保險人。
(三)無法依前二款認定者,依附保險費負擔能力較佳之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