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臺經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財務簽證(一般審計)相關服務
稅務簽證相關服務
公開發行與申請上市上櫃諮詢輔導
工商登記相關服務
會計帳務相關服務
人事薪資費用管理
特殊專業顧問服務
最新消息
稅法函令
稅法新聞
公司/證券
其他連結
聯絡我們
2026.08.28
文章引用自:
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
有關勞動部發布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及違約金返還事項」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