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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5.07.10

公司/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0710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

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二八三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