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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文章引用自:
補充核釋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勞動四字第○九五○一○九一四八號令,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以下人員之工資: 一、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二、委任經理人。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十年之外國人。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修正「最低工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