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31
稅法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務人倘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多為不動產或其他不易變現的財產,一時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其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分別計算,但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會將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