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7
稅法新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