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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文章引用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對於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雖無法提供上述中古車行車執照及回收管制單,,惟國稅局秉持從優、從寬原則處理,以車輛毀損滅失證明單代替,不影響受災戶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退換新車貨物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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