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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經他人檢舉或調查前報備可免罰

2024.07.09

稅法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該局並輔導該商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時釐正作業疏忽。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發現有誤使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本案例7-8月)申報繳納,只要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免予處罰,但1年只有2次免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