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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2024.07.08

稅法新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該分局說明,轄內A君為看護工,兼職於網路平台銷售低價手工品,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及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分局查得A君於113年1-2月支付平台業者貨運費及手續費,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計400餘張,中獎發票5張。A君雖主張其依規定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故無國稅局核准之統一編號可登載,認為中獎發票可兌獎,惟經該分局查證A君取具之統一發票為銷售貨物所產生之「貨運費」及「手續費」,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依規定A君所取得之發票不得兌獎,已追回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分局提醒,即便營業人符合營業稅法規得免辦稅籍登記,惟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供營業上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即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規定,不得兌領中獎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