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8
稅法新聞該分局說明,轄內A君為看護工,兼職於網路平台銷售低價手工品,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及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分局查得A君於113年1-2月支付平台業者貨運費及手續費,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計400餘張,中獎發票5張。A君雖主張其依規定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故無國稅局核准之統一編號可登載,認為中獎發票可兌獎,惟經該分局查證A君取具之統一發票為銷售貨物所產生之「貨運費」及「手續費」,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依規定A君所取得之發票不得兌獎,已追回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分局提醒,即便營業人符合營業稅法規得免辦稅籍登記,惟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供營業上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即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規定,不得兌領中獎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