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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文章引用自: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00,000,000元,經進一步查核,屬土地存貨之借款利息,未依規定遞延入帳,重新計算後,調減利息支出90,000,000元並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土地列為存貨、投資性不動產或閒置資產等非供固定資產使用,向銀行借款之利息支出於實際出售前,應以遞延費用列帳而非當期費用。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