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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文章引用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