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
稅法新聞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經整理如下:
| 情況 | 步驟1: 112年度年齡 |
步驟2: 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結果 | |
| 1 | 未成年 | 未滿18歲 〔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 |
免判斷 | 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 2 | 已成年(註) | 18歲 (民國94年出生) |
免判斷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 3 | 19歲(含)以上 〔民國93年(含該年)以前出生〕 |
符合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
| 4 | 19歲(含)以上 | 不符合 | 自行申報 | |
| 註:自112年度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 ||||
該局表示,有關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態樣,容有補充說明必要。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釋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