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稅法新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