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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6.04.20

公司/證券

勞動部1150420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令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二、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
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七○五○三一三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