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稅法函令| 主旨: | 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 依據: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 |
| 公告事項: |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詳附件)。 |
| 附件: |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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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照: |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制度自明(112)年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於今(13)日公告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財政部說明,上開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該部提醒本國企業或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應檢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如有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低稅負範疇之適用,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