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1
稅法函令| 主旨: | 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 依據: |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
| 公告事項: | 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38,000元。
二、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8,000元。 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五、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六、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