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稅法新聞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
| 單位: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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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發生年度 |
109年度 | 110年度 | 111年度 |
| 已申報 | 已申報 | 未申報 | |
|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未分配盈餘(A) | 150 | 180 | 200 |
| 減: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減除金額(B) | 150 | 180 | 170 |
| 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後之餘額(C)=(A)-(B) | 0 | 0 | 30 |
| 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D)=(C)*5% | 0 | 0 | 1.5 |
| 原已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E)=(A)*5% | 7.5 | 9 | — |
| 應退還溢繳稅款(F)=(D)-(E) | -7.5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