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9
稅法新聞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A、B及C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資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之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得與其餘損益共同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