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稅法函令一、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1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11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5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