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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2025.11.27

稅法函令
財政部1141127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