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稅法新聞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含稅)105,000元與小規模營業人乙,惟開立未載明買受人乙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發票所載銷售額(105,000元÷1.05=100,000元),處1%罰鍰(100,000元*1%=1,000元),因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且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依規定再處2%罰鍰(100,000元*2%=2,000元),因第2次處罰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爰處罰鍰3,000元。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是否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倘有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應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