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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文章引用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多筆債務,結束營業時,公司還留存少許存貨及小貨車,因甲公司現金不足還債,與債權人協商後,同意以存貨及小貨車抵償債務,甲公司以為沒有收到貨款就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按抵償債務當時存貨及小貨車的市場價格(即時價)計算甲公司的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並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不慎短漏開統一發票,於國稅局查獲前,請儘速補開及自動補報繳營業稅,才可以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