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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

2023.11.06

稅法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職所得,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經減除所得稅法規定的定額免稅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勿再重複減除,以免造成漏報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1年度~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按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800萬元再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後,誤列報退職所得為165萬元〔(800萬元—18.8萬*25年)*1/2〕,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8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