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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2023.06.20

稅法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臺幣10,00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A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定價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