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4
稅法新聞該所指出,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報稅代理人或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核對或交付錯誤,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由於此類案件多導因於人為作業疏失,考量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