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稅法新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向其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是以,A公司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該等公用事業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才得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其分擔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須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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