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臺經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財務簽證(一般審計)相關服務
稅務簽證相關服務
公開發行與申請上市上櫃諮詢輔導
工商登記相關服務
會計帳務相關服務
人事薪資費用管理
特殊專業顧問服務
最新消息
稅法函令
稅法新聞
公司/證券
其他連結
聯絡我們
2022.06.22
文章引用自:
二、廢止本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及105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65290號函。
三、修正本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第3點規定如下:「債權人如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者,應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及本部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9951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
四、本令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111.4.22.修正)
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