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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具使用發票能力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5.08.20

稅法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頭,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依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規定,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惟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營業人如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能力及實際營業情形,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初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以連鎖加盟方式,獨資經營寵物美容及寄宿、寵物用品及食品零售、轉介寵物火化等業務,除與品牌連鎖店共同於社群網路平台推廣行銷,並以電子設備系統輸入及產出銷售明細或營業報表,經該局審認評估該商號營業性質及規模已具有以電子方式管控帳務及開立發票之能力,爰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但營業人申請訴願主張其每月銷售額並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符合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應免用統一發票,嗣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商號之營業項目及營業規模非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為具有會計處理能力之營業人,不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遂駁回其訴願。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就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取餐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具有相當規模經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透過課稅資料蒐集與實地訪查等方式,積極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