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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

2026.08.17

稅法新聞

公司因應產品市場需求下降,縮減生產規模,致部分生產線停用閒置,其生產線上之機器設備可否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之廠房、機器設備,因故停用閒置,其折舊方法如係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提供生產使用,故不可提列折舊;若是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即便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臺供生產使用,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24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嗣受經濟景氣及產量下滑影響,114年起停用閒置,基於該設備原先係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故甲公司仍應繼續就該設備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至其耐用年限屆滿為止。日後甲公司欲出售、處分該設備時,即可依據前述提列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正確計算其資產處分損益。若甲公司自該設備閒置後即停止提列折舊,於日後處分資產計算損益時,恐有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