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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2024.06.28

稅法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惟甲公司全年帳上尚有1,5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爰甲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800萬元支付之利息支出予以調減16萬元(800萬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