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1
稅法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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