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10條之1及
10條之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
第10條及
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
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