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稅法新聞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按11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即第1頁第60欄+第135欄)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國庫繳納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及繳納稅額。若以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或將應檢附之紙本證明文件於112年10月9日〔遇國慶連假順延至10月11日(三)〕前寄交管轄稽徵機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若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適用上述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申請書及相關法規可至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主題專區\因應COVID-19專區\稅務協助度難關\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項下下載使用。
該分局呼籲為減輕營利事業申報作業負擔,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上傳附件,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暫繳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