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9
稅法新聞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9月1日報廢老舊大貨車並購置新大貨車,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54萬元,並於112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應於112年2月1日將退稅款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甲公司112年度可認列該車輛之折舊費用46萬元,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入帳,因而列報該車輛折舊費用54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稅額,應依前述規定列帳及計提折舊費用,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