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稅法新聞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