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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文章引用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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