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8
稅法函令財政部1140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