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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文章引用自:
財政部1150518台財稅字第11504691701號令
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將該房屋作一般出租取得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時,如未能提具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得按本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現行為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減除。
核釋納稅義務人因身心障礙之醫療輔具租賃支出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