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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作一般出租,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規定

2026.05.18

稅法函令

財政部1150518台財稅字第11504691701號令

 

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將該房屋作一般出租取得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時,如未能提具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得按本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現行為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