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稅法函令一、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費用等支出,應於第2點規定限額內列支,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作個別歸屬認列與計算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分攤數,分別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二、前點營利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得列支之限額:
(一)交際費:
(二)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與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第5目至第7目規定按所得額(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計算限額。
(三)職工福利:依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3目規定營業收入總額(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計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