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工商登記提供完整一條龍服務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2024.08.26

公司/證券
勞動部1130717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案,請查照。

勞動基準法所定「事後補假休息」,除有勞雇雙方另行協商,及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者等情事得另依規定辦理外,原則上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一)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二、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78)台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及109年1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釋之內容,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