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稅法函令一、核定新增下列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款所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