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8
稅法新聞| 有民眾詢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該局表示,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聘雇的外籍員工,公司每月5日給付A君前一月份薪資90,000元,並以A君居留證所載113年度居留期間滿183天預判,113年度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君因故113年1月15日離職並預計1月底離境,甲公司當月給付112年12月薪資並結算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應辦理扣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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