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稅法新聞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