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
稅法新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 項目 | 勞工退休金 | 勞保死亡給付 |
| 性質 |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
| 法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
| 遺產 | 應納入遺產總額 | 免納入遺產總額 |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