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
稅法新聞該局指出,前揭所稱資格條件係指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五、如依規定申請前揭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設備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
該局說明,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條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送請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時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