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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56條之8與第205條疑義案

2022.08.12

公司/證券
經濟部1110225經商字第11102407120號函
一、按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項及第4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準此,股東會議案依前開規定採書面決議者,除全體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應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並無實際集會外,尚無排除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之適用,故公司仍應將書面決議之事由及行使方式依限通知各股東。
 

二、次按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本文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及第177條之2規定第2項及第3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會計師 前開規定係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決議,提供股東除得親自出席或委託出席股東會外,並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無允許公司得不實際集會。是以,如依前開規定召開股東會者,仍應實際集會,與依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項規定之書面決議(無實際集會)不同,故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項規定之書面決議,無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等規定之適用。

三、至依公司法第20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準此,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者,除全體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應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並無實際集會外,尚無排除公司法第204條規定之適用,故公司仍應將書面決議之事由及行使方式依限通知各董事與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