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稅法新聞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