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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文章引用自: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誤解法令規定,以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可以免徵贈與稅,就以該轄所發生案件為例,有位陳小姐於111年1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林園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該土地公告現值440萬元,雖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主張扣除,惟經該局審核後認定應課徵贈與稅,陳小姐事後反悔,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改辦理撤銷贈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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